时间:2016-12-22 来源:本网 点击次数:574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本网讯 2015年11月27日,集团公司就“贵阳东方电气××公司”侵害“东方电气”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获得最终判决,并于近期执行完毕,该公司现已更名并进行了相应赔偿。法院认为,“东方电气”文字商标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及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同时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企业名称”,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或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该字号。
集团公司历来注重品牌战略和品牌保护,此前已通过工商行政机关对市场进行了清理和保护。本案是集团公司有史以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东方电气”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第一案,首次以法院判决对“东方电气”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对增强“东方电气”品牌知名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