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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     来源:     点击:


(2008年8月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为省机械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以四川省机械装备企业为主,有机械行业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守法自律,发挥政府与企业止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机械工业会员企业服务,为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定,本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等基本职能。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调查研究全省机械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政策、行业规划提供建议和服务;

(二) 收集整理和分析发布全省机械行业技术、经济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企业和会员服务;

(三)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宣传贯彻;

(四) 开展企业政策和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 组织开展行业有关的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六) 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管理创新成果评奖活动。组织行业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和技术能手等评奖活动;

(七) 组织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技术、经济协作与交流;

(八) 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九) 创办网站,出版发行书刊、内部资料,开展宣传和增进企业间的交流;

(十) 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引导行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承办政府和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四川省境内机械工业企业、机械行业社团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他有关法人单位。

(二)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愿申请加入。

(三) 提名为本会的主要负责人、理事候选人和协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单位要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单位需要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协会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自交回会员证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会的会员资格。

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会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以下同)。会员代表大会行驶如下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日下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 根据会长提名,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本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是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可连选连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提名正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或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任期届满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一、必要性

1991年10月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距今近18年。期间,协会更名,但《章程》的内容一直未变。时过境迁,协会《章程》必须与时俱进。实际上是重新起草,以符合当前的形势,适应今后的需要。

二、依据

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团体章程和示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参照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企业联会章程,结合本会当前实际,力求简要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1、协会的宗旨和服务对象未变,文字表述上比过去更完整、准确。

2、协会的任务,即第二章业务范围,主要依据国办发【2007】36号文件中新规定的行业协会的职能,列举了十项。和原《章程》相比,更符合政策,业务范围更宽,任务更具体,操作性强。

3、协会负责人由理事长改称会长,任期五年。明确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规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新增条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5、对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执行。本章程不再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