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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高级质量检验技术岗位能力及质量检验经理岗位能力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文件

 

 

中检办发〔201683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高级质量检验技术岗位能力及质量检验经理岗位能力

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质量检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质量检验技术人员专业水平,我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级质量检验技术岗位能力及质量检验经理岗位能力培训。

有关具体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质量检验政策与有关法律法规;

2、标准化管理及质量检验理念;

3、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置与人员能力要求;

4、质量检验依据与检验的实施;

5、检验误差与数据处理;

6、计量管理和检验试验设备的控制;

7、统计抽样检验标准的应用;

8、质量信息管理;

9、统计技术应用;

10、产品环境和可靠性试验;

11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质量检验活动中的实施;

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质量奖等。

二、培训对象

    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产品研发、设计、工艺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者代表、质检经理、体系负责人及内审员以及有意向从事质量检验工作的社会人员和在校学生。

    三、证书颁发

    凡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

    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相应的《高级质量检验技术》或《质量检验经理》岗位能力证书,用人单位可凭此对持证人进行能力评价和聘用。本证书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网址:edu.mohrss.gov.cn)查询。

    2、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企事业单位质量体系ISO认证、审核和从事质量检验工作人员职业技术水平的依据。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920日—24    厦门市

第二期  920日—24    昆明市

第三期  921日—25    青岛市

第四期  926日—30    杭州市

第五期  1013日—17   沈阳市

第六期  1027日—31   南京市

第七期  1103日—07   合肥市

第八期  1116日—20   成都市

第九期  1213日—17   长沙市

第十期  1227日—31   广州市

质量检验专业技术、高级质量检验技术培训3天,质量检验经理4天。

    五、收费标准与报名事宜

高级质量检验技术全国统一培训费用2300/人,质量检验经理3000/(费用含学员培训费、考试费、教材、双证);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1480/人(培训费1300元,资料费180元)。食宿由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并提前将报名回执

表按要求填写好后传真至培训管理办公室。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三天电话或传真报到通知书,详告准确的报到时间、地点、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宜。

报名电话:(01061897984  68436657  84640940

    真:(01061897984

联系人:马华利  孙玲莉

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编100029

附件:报名回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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